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这三处地方的民族主义运动仍有很大的不同,之所以能够在此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是因为三处的宪制安排都体现了西方国家通过宪制改革容纳地方民族主义这一主题。
我国政府层层设立相同部门,形成自上而下的条条或系统[2]。网络治理有助于政府和社团突破束缚,通过平等对话、紧密信息联系、提升灵活性和反馈速度,减少高层对地方或行政部门的监控,在广泛授权和适度分权中促进区域联动和部门协同。
但随着政策松动铁道部将退出部分铁路投资建设(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06月06日),博弈过程达数年之久。金门县呼吁两岸建立海难联合救援机制。政府之间、政府与其他公营机构及企业建立信任关系。中央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地方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是冲突产生的风险点。如汉中市与四川省、兰州市与住建部、河南省教育厅与商务部之间关系就难以跨越层级协调。
任何风吹草动都与全局息息相关,整体与局部应紧密配合、互相促进。中国地方政府数目众多,中央部委机构设置复杂。既要满足当事人参与诉讼、了解信息、表达主张等诉讼权利,使其实际影响审判的进程和裁判结果,又要通过允许自由旁听、允许记者报道采访等渠道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如将诉讼档案公开后,可能引起犯罪方法传播等不良后果的,则不宜公开。从收权、放权到制权,反映了法院系统对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民事诉讼法第50条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对于审判管理权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审判管理权理解成审判事务管理权,认为审判事务管理权是衍生、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性权能②。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则涉及该商业秘密的案件档案亦可公开。即: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和高效为目标,以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为审判管理的主体,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管理为重点,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等便民渠道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这些有问题的审判指导文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不向社会公开,属于所谓的内部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管理信息。
且不论司法民主意识对审务公开程度有影响,另外两个牵制因素更不能忽视。虽有审判管理,但没有法院将审判管理的制度和成效向社会公开的硬性要求。公布了监督电话和院长邮箱。简言之,该规定明确了两项要求:不得超越职责过问案件。
以法官和合议庭为裁判的基本决策主体。对于公开的档案,也应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不同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
介绍了该院出版的《司法实务文选》、等著作的目录 公开了该院法官撰写的审判调研和个案研究论文 公开了部分审判调研论文和精选案例司法救助管理 未公开 公布了司法救助的范围、申请材料和操作程序 未公开司法亲民活动 开通手机网站②和二中微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项司法文件,对上下级法院关系、合议庭职责与院庭长指导监督、禁止违规过问案件等予以规范,都体现了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符合审判规律,是推进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
与此相对应,这些案件审结后形成的诉讼档案也不能公开,否则将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严重后果。一方面,法院受理的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诉讼爆炸的征兆初步显现。国外关于诉讼档案公开的立法和实践各异。进入三五改革阶段,法院系统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以公开手段促进审判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审务公开初步形成制度性要求,公开的范围和形式逐步拓展。开辟廉政监督和网上信访窗口 2005年起定期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对领导对案件判处的过问都较为重视。
法院出于提高司法公信度的目标和回应司法民主化的社会需求,在信息技术条件的支撑下,自觉认识到审务公开的社会价值,审务公开得以孕育、诞生和发展。马来西亚的经验值得借鉴。
②这种观点从多个角度剖析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但提出的协调两权关系的思路仍不够明确。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
因此,这个阶段没有在审判管理的整体层面形成审务公开的概念。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至今,已经过两次修正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相关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也作了具体性规定,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在程序中有权提出公开的请求,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可以构成上诉理由。在审判管理混同于政务、人事管理的背景下,审判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所以难以产生审务公开的制度与实践。但这种模式有其弊端,立案庭负责审判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理不科学。该《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底前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
因此,审务公开的方式选择与内容选择同等重要。同时,大力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增强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度,审务公开由此而成为明确的制度化要求。
第三,它是能动解决特定纠纷的需要。并且,该《意见》规定的各项公开是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享有的权利。
如同政务公开一样,审务公开的深化虽不可逆转,但受制于诸多现实条件,是一个长期推进的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开辟廉政监督和网上信访窗口 2005年起定期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因此,审判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不能以行政方式来配置审判权和开展审判活动。以合法公正为核心评价参数。虽然法院系统有类似于审务公开的行动,但不是从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视角而为。
法院出于提高司法公信度的目标和回应司法民主化的社会需求,在信息技术条件的支撑下,自觉认识到审务公开的社会价值,审务公开得以孕育、诞生和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上级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案件质量评估和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如作出指令者权力地位低于法官或者与法官相当,不属于过问,属于说情。
而且在向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放权之后,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不清,并与合议庭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相互交织、影响,导致案件质量反而出现下降趋势,甚至出现同一法院、同一业务庭同案不同判现象。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外公布①,等等。